定长安办罚决〔2023〕-01-003号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长安办罚决〔2023〕-01-003号
当事人:吴占谷 女 身份证号码:132401XXXXXXXX1967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庄头村XXX号,电话:150XXXX8221。
根据 信息平台推送,本机关于 2023  5 18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小麦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3年5月18日16时50分左右,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庄头村村西南自家责任田的北边地头点燃小麦秸秆我单位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火点已经扑灭。经现场勘验:着火点三处,焚烧面积共约3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1.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及违法事实)2.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着火点违法现场具体情况)3.现场照片(确定了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4.影像(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及下达法律文书现场实时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街道办事处已于2023526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吴占谷处以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1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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