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2MAOFFK2J 53
住址(地址): 定州市商业街西侧中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郝宝力职务: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你(单位)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 中天广场5楼定州市律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因 该单位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你们)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了你(你们)的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结合《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八条第十五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九月三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 壹仟 元整。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 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北侧,贡院广场37号楼)。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户名:定州市财政局。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中天广场5楼定州市律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安瑞梅 孙静 、 03000196025,03000196027
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三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