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40039xxxx
身份证号:13068219540810xxxx
住址:河北省定州市清风店镇xxxx
根据2024年6月23日上午,北城区唐城村巡防员巡查发现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在定州市107国道东侧,唐河北侧路北地内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6月23日上午,在定州市107国道东侧,唐河北侧路北地内清理杂草时随手扔烟头致使引燃杂草,造成露天焚烧杂草。
我单位执法工作人员马志刚(执法证号:03000196023)、安瑞梅(执法证号:03000196025)为该案件承办人。2024年6月24日上午,对焚烧杂草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经现场检查勘验,焚烧现场位于定州市107国道东侧,唐河北侧路北地内。焚烧物质为杂草,焚烧面积约12平方米左右,焚烧点一处。执法队人员到达现场后焚烧火点已扑灭,焚烧行为已结束,焚烧状态已消除,地面留有焚烧痕迹。现场检查时,唐城村委会副主任郝金占、委员赵同军及土地承包者石怀林在现场。现场检查勘验时,执法人员携带执法记录仪和相机并进行拍照取证。违法行为已终结,改正。2024年6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6月24日,对当事人刘占立制作了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露天焚烧)。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及违法事实)2.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对露天焚烧杂草现场的检查情况)3.现场照片证据(确定了露天焚烧杂草后现场的现状)4.影像(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及下达法律文书等现场实时记录情况)5.线索来源照片(确定了案件线索来源及露天现场焚烧时实况)等证据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为确定当事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北街道办罚告〔2024〕0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自愿放弃,于2024年6月26日填写了《放弃权利申请书》。
刘占立露天焚烧杂草,在唐城村巡防员到达现场后焚烧火点已基本扑灭,唐城村巡防员立即动手一起将焚烧火点扑灭,焚烧行为结束,焚烧状态消除。由于焚烧火点已扑灭,焚烧行为已结束,焚烧状态已消除,且此行为不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所以未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刘占立露天焚烧杂草,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刘占立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产生烟尘污染较轻,违法行为已改正,且当事人非故意为之。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刘占立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北侧,贡院广场37号楼),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户名:定州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040097号
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