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北街道当罚决〔2024〕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定州添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殷斌
住所(住址):定州市北城区东门街社区高家胡同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91130682MA0E4PKH6T
电话:1553120XXXX
你单位于 2024 年 1月 23 日 18 时,在定州市自来佛街与中山路交叉口东北角100米处因在城市施工现场作业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缴纳罚款方式: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北侧,贡院广场37号楼),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户名:定州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
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1月24日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 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