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北街道罚决〔2023〕-005号
当事人: 李少存 电话:1593332XXXX
身份证号:1306821988XXXX6012
住址:河北省定州市XXXXXX349号。
根据2023年10月12日上午,匿名来电举报反映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2日对你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因饭店开业图吉利,于2023年10月12日上午,在定州市天成东星小区西侧底商自己经营的炖炖江湖饭店门口外便道上燃放烟花爆竹,当时大约燃放了5、6把红色鞭炮。
我单位执法工作人员马志刚(执法证号:03000196023)、安瑞梅(执法证号:03000196025)为该案件承办人。2023年10月12日,对燃放烟花爆竹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经现场检查勘验,燃放烟花爆竹位置在定州市天成东星小区西侧底商自己经营的炖炖江湖饭店门口外便道上,燃放了5、6把红色鞭炮。李少存在燃放鞭炮后将燃放后的炮皮打扫扔进垃圾桶,违法行为已终结、改正。2023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10月13日,对李少存制作了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及违法事实)2.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对燃放烟花爆竹现场的检查情况)3.现场照片证据(确定了燃放烟花爆竹后现场的情况)4.影像(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及下达法律文书等现场实时记录情况)5.举报人微信截图(确定了案件线索来源及燃放后打扫前现场情况)6.定州市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公布的《定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确定了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全市全面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等证据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为确定当事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北街道罚告〔2023〕-00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自愿放弃)。
李少存燃放烟花爆竹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已停止结束,现场已打扫,违法行为已终结,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教育及宣讲政策,李少存也保证以后不再燃放烟花爆竹,因此未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李少存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李少存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主动提供有关的资料。当事人主观无恶意,违法行为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教育及宣讲政策时,态度诚恳,虚心接受。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条:“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责令后及时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李少存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北侧,贡院广场37号楼),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040097号
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