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27231995XXXX5557
住址(地址): 河南省XXX城关乡XXX九组
电话:159XXXX9029
你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 9 时,在定州市爵士山8号楼-S06,定州木野 美发店内因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在10月1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定州木野美发店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孙静03000196027 、 安瑞梅03000196025
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