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北街道罚决〔2023〕-003号
名 称:定州市优颜美容店
经营者:陈振宁
身份证号:35030319891109XXXX
住 址:福建省XXXXXX国欢镇南林村东林2号
经营场所:定州市北城区万达广场D座7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CJPCKF5T
电话:137XXXX4449
根据2023年8月25日来电人举报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3年8月29日对你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5月中旬,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定州市北城区万达广场D座732开设定州市优颜美容店营业。
我单位执法工作人员孙静(执法证号:03000196027)、安瑞梅(执法证号:03000196025)为该案件承办人。2023年8月29日经现场检查勘验,万达广场D座位于定州市迎宾大道南侧,定州中学南门对过。现场检查时,该场所内当时有两名员工XX,XXX。两人提供了该场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名称为定州市优颜美容店,经营者是陈振宁,经营范围是生活美容,经营场所是定州市北城区万达广场D座732,登记日期是2023年5月12日。有两个美容室,其中一个美容室放了一张床以及无创洗眉机一台和部分美容品,另一个美容室放了两张床以及部分美容品,两个美容室墙上都贴有美容宣传图画。客厅放置展示架一个,上边放有美容品若干,墙上贴有美容图画。执法人员让在现场的两名员工提供该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她们未能提供。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携带执法记录仪和相机并进行拍照摄像取证。2023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8月30日,对顾客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9月4日,对该店业务负责人XXX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9月4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定北街道责改通〔2023〕-003号。2023年9月1日与陈振宁电话通话进行调查,制作了通话文字记录。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两份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两份情况说明、通话音频(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违法事实、场所经营范围、开业时间)2.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美容店现场的检查情况)3.现场照片证据(确定了美容店内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4.影像(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及下达法律文书等现场实时记录情况)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确定了责令当事人改正的措施)6.房屋租赁合同及证明(确定了该美容店场所的面积:107.22㎡)等证据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为确定当事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本机关已于2023年9月1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北街道罚告〔2023〕-00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主动放弃)。
陈振宁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在定州市北城区万达广场D座732开设定州市优颜美容店营业。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比较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交代违法行为,主动提供有关的资料,当事人主观无恶意。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目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陈振宁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北侧,贡院广场37号楼),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040097号
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