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领域类别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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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放行政处罚事项(1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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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 管理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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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逾期改正时间较短的。 |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 限期 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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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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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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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 管理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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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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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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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两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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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 管理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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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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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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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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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 管理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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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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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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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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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 管理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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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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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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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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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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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随地吐痰、便溺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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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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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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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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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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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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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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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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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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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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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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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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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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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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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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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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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拒不改正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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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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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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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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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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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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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改正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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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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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 管理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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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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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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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8 |
文化旅游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
一、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擅自安装和使用5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2、擅自安装和使用6套至10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擅自安装和使用11套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转播、插播禁止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5万元罚款。 二、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擅自安装和使用5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2、擅自安装和使用6套至10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擅自安装和使用11套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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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化旅游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
一、擅自从事电影摄制活动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15万元(含)以上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活动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15万元(含)以上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三、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15万元(含)以上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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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态环境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 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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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态环境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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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民族事务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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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业农村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修订)第六十八条。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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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现有行政处罚事项(3项)
14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
15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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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