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西城区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西街道罚决〔2024〕01-005号
当事人: 任瑞平 身份证号码:13240119xxxxxxx69
住 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庞白土村x号
根据市监控视频推送,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5日对你在自家承包地内焚烧落叶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2月15日16时左右,在大庞白土社区东南方位自家承包地内对落叶杂草进行了引燃。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相关证据有:
1.询问笔录,证明了违法主体和事实;
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违法现场位置及现场情况;
3.现场照片,证明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 ;
4.影像等证明材料,证明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
你在自家承包地内故意对杂草落叶进行了引燃,产生烟尘,污染环境,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定州市西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单位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定州市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开户行: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定罚证字第05040109号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