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西城区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西街道罚决〔2024〕01-003号
支永奇 :
身份证号:13243919xxxxx16 ,电话:13833xxxx2 住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支白土村xx号。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帮扶工作组推送,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3日对你在定州市西城区支白土村自家开荒地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1月23日下午,你在西城区支白土村自家开荒地内清理秸秆杂草时,因无法处理,引燃秸秆杂草,产生大量烟尘,污染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我单位执法工作人员李幸哲(执法证号:03000196019)、王芳(执法证号:03000196011)为该案件承办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及违法事实。
2.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对露天焚烧杂草现场的检查情况。
3.现场照片证据,确定了露天焚烧杂草后现场的现状。
4.影响资料等,记录执法过程。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定州市西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2000元(贰仟圆)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我单位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定州市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开户行: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逾期不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040109号
定州市西城区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