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西城区街道办事处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西城区街道办事处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镇法律顾问提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对个人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000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50000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
(三)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重大利益的;
(四)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五条 办事处法律顾问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部门
)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出本部门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律顾问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律顾问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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