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南街道罚决〔2024〕006
当事人:定州市胜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96E3M5J
法定代表人:李XX,身份证号码:13240119771XXXXXXX
住 所:定州市南城区西朱谷村
根据定州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对拟入市地块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定州市胜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3年10月,擅自占用位于定州市南城区街道西朱谷社区西北侧、定无路西侧原玻璃厂地块,建设陶瓷城。占地用途:经营销售瓷砖建材。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有关事实有:1.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及违法事实)2.宗地测绘图(确定了违法占地现场具体位置和地类)3.现场照片(确定了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4.影像资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及下达法律文书现场实时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 2024年12月5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南街道罚告〔2024〕00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并作出放弃权利申请书。
鉴于定州市胜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动工建设的时间在2021年9月1日之前,占地为建设用地,且积极配合,主动整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原《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一、违法占地类,(一)处罚依据第一条、第四条,(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定州市胜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750.4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7504.8元(柒仟伍佰零肆元捌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040101号
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