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南街道罚决〔2024〕005号
当事人:定州市烨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8F789XD,法定代表人:王**,住所:定州市南城区南刘庄村。
根据我机关执法人员巡查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13年开始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刘庄青青小镇小区擅自取用地下水,取水用于供水源热泵冬季小区居民取暖使用(住宅楼)。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有关事实有: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3.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及现场情况;4.现场照片,确定了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5.影像,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及下达法律文书现场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南街道罚告【2024】004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并向我机关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定州市烨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部分第1条第一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优先选用水量裁定)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定州市烨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西路),账号:04090310092490035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01
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