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街道罚决【2024】004号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南街道罚决2024004

当事单位:定州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7******,地址:定州市清风南街(嘉兴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李*。

根据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嘉兴园小区9#楼、3#商业现状技术指标核实报告》,本机关于202495对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定州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南城区回一社区嘉兴园小区内建设9#楼、3#商业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有关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的具体情况)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3、现场照片证据(确定了违法现场的具体情况)4、河北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建筑工程成本价值出具的估价报告(确定了该建筑工程造价详细情况)5、影像资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及下达法律文书的记录情况)6、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嘉兴园小区9#楼、3#商业现状技术指标核实报告》(确定了该建筑的项目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7、定州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2024918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南街道罚告【2024004号,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并向我机关提交放弃权利申请书》,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根据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嘉兴园小区9#楼、3#商业现状技术指标核实报告》该建筑所在地块符合土地规划,其违法程度一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经第三方机构河北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建筑工程成本价进行测算,9#楼未处罚面积1026.69平方米,市场价值为64.07万元,3#商业地上建筑面积5686.26平方米,市场价值为360.51万元,3#商业地下建筑面积961.35平方米,市场价值为92.29万元,9#楼未处罚和3#商业工程建筑总面积为7674.3平方米,总工程造价516.87万(伍佰壹拾陆万捌千柒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另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类)》第3条第一款及《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84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定州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定州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嘉兴园建设9#楼未处罚面积工程和3#商业工程的建设工程造价516.87万(伍佰壹拾陆万捌千柒佰元)百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258435元(贰拾伍万捌千肆佰叁拾伍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040101号

 

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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