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南街道当罚决〔2024〕00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定州市xxx旅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
住址(地址): 定州市南城区xxxxxxxxx
负责人姓名: 张x钢 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132401197xxxxxxxxx
你单位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 16 时,在 定州市南城区李家湾(金街)定州市xxx旅馆 因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床单、被罩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 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你们)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们未作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68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3 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定州市xxx旅馆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03000196002
03000196009
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