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南街道当罚决〔2024〕00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定州市xxxxx酒店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25xxxxxxxxx
住址(地址): 定州市南城区xxxxxx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x英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 132401195xxxxxxxxx
你单位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 15 时,在 定州市xxxxx酒店洗浴部 因 安排两名未获得有效健康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你们)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们未作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68条第15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3 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 元整(伍佰圆整)。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 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户名: 定州市财政局。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03000196002
03000196009
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