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南街道罚决〔2024〕001号
当事人:郭贞福,身份证号132439********0017,住址:定州市南城区***********************,手机号135********。
当事人:郭秀芝,身份证号132439********0023,住址:南城区*******************
根据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红都宾馆现状技术指标核实报告》,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对你二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二人2012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街西侧(土地证号为定国用【2002】字第058号的土地上的南侧)建设4层楼房,本机关认为你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有关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的具体情况)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和违法事实)3、现场照片证据(确定了违法现场的具体情况)4、河北恒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建筑出具的预算编制报告(确定了该建筑工程造价详细情况)5、影像资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及下达法律文书的记录情况)6、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洪都宾馆现状技术指标核实报告》(确定了该建筑的项目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7、郭贞福、郭秀芝身份证复印件(确定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向你二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南街道罚告【2024】001号,你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并向我机关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根据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洪都宾馆现状技术指标核实报告》该建筑所在地块符合土地规划,其违法程度一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经第三方机构河北恒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测算,该建筑建设工程造价计838218.68元(捌拾叁万捌仟贰佰壹拾捌元陆角捌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另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类)》第3条,违法程度一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现拟对郭贞福、郭秀芝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郭贞福、郭秀芝在建设街西侧(土地证号为定国用【2002】字第058号的土地上的南侧)建设4层楼房工程造价(838218.68元)百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41910.93元(肆万壹仟玖佰壹拾元玖角叁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二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040101号
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