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街道罚决[2023]-002号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南街道罚决[2023]-002
当事人:李淑轻 电话:15*****住所:定州市南城区**村      
根据2023年2月26日禁烧监控平台信息推送本机关于20232 26日对你2023年2月26日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2月26日14时左右,在兰家佐村东露天焚烧杂草,着火点于当日14时20分左右被扑灭,并对着火点的过火痕迹进行了处理                             
我单位执法工作人员:李旭亮(执法证号:03000196002)、王娜(执法证号:03000196007)为该案件承办人,2023年2月26日,对焚烧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了检查(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对李淑轻制作了询问笔录。经现场检查勘验,着火点位于兰家佐村村东,着火点为一处,焚烧面积约为1平方米左右,过火痕迹已处理。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露天焚烧)。
有关事实
1.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及违法事实2.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焚烧现场的具体情况3.现场照片证据确定了检查焚烧现场的事实4.影像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及下达法律文书现场实时记录情况5.监控平台推送照片截屏确定了案件线索来源及现场焚烧情况证明材料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为确定当事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本机关已于2023510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南街道罚告[2023]-00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当事人自愿放弃)。
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李淑轻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交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040101号
 
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
20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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