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南街道罚决〔2023〕-001号
当事人:牛洪波(*),身份证号132329*****0,住址:河北省新乐市新开****号。
根据卫健局提供线索“定卫医移案【2023】1号”,本机关于2023年5月9日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在定州明坛医院和现地址(中兴中路29号格尔眼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共计6618元。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
有关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的具体情况)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和违法事实)3、现场照片证据(确定了药房摆放的药品)4、收入流水及处方(确定了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金额)5、影像资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及下达法律文书的记录情况)6、卫健局提供的牛洪波与周亚萍签订的承包合同(证明了违法当事人主体租借了明坛医院的经营手续)7、牛红波及受委托人王彩芬身份证复印件(确定了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1日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南街道罚告【2023】-001号,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并向我机关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现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一章第二十七节第八十七条第一目“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没收牛洪波违法所得、药品。(1)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618元(陆仟陆佰壹拾捌元整);(2)药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二、处牛洪波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人民币56618元(伍万陆仟陆佰壹拾捌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040101号
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