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街道 罚告〔2021〕004 号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定南街道 罚告2021004 

  李干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违法事实和证据)  北平谷村东露天焚烧枯草产生烟雾,北平谷村村民李干年2021年915日上午1106分左右,在北平谷村东露天焚烧枯草,焚烧面积约0.5平米 ,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处罚理由和依据)  涉嫌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办事级以上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的,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李干年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现场焚烧的草苫子被及时扑灭,即违法行为已改正,本机关拟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你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        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若对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不服,有权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你(单位)有权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听证条件,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单位地址: 定州市建设街5      邮政编码:  073000             

系 人: 王娜  李娟            联系电话: 0312-231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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