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省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审批层级 |
实施机关 |
监管主体 |
事项备注 |
1 |
省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依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市、县气象局 |
省、市、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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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依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市、县气象局 |
省、市、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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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由中央军委和国务院于2003年01月10日 联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 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
市级、县级 |
市、县气象局 |
市、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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