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1 | 雷电灾害鉴定 | 省气象局 | 省、市、县气象局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2.《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7 年 12 月 31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 6 号 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在3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报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