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人民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6号)及《定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办法》(定政办〔2019〕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办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2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制定执法人员清单,公开我办一线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二)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依据权限等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司法局审核,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执法权限。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能;
(四)执法程序。在网站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办公电话、办公地点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网信办24小时举报电话0312-2322393,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部门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我办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的申报材料、办理科室、许可程序需在办公地点的公示栏中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部门、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开展双随机检查的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事项、检查时间、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开发新媒体。
(三)办公场所。
我办主要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主要公示载体。公示我办执法人员、执法信息、执法流程等相关信息。同时采用微信公众号、我办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并通过网站公示,确定程序如下:
(一)由网络管理和舆情科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由网络管理和舆情科全面、准确梳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三)由网络管理和舆情科负责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由网络管理和舆情科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我办成立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办公室设在网络管理和舆情科,负责将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在市建立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之前,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八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通过举报电话0312-2322393,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追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定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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