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年度检查频次总上限:8次 | |||||
1 |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行政检查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2 | 对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行政检查 |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 省级、市级、县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仅为省级) | 省级、市级、县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仅为省级) |
3 | 对典当行的行政检查 | 1.《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4 |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检查 |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一条 2.《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