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7日 信息来源:定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字体: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编号 检查事项 承办科室 检查依据 收费依据和标准 检查方式
1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的检查 金融科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不收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2 各类交易场所设立机构许可的检查 金融科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不收费
3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经营许可的检查 金融科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不收费
4 各类交易场所各项变更事项审批检查 金融科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不收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5 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各项变更事项备案检查 金融科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不收费
6 各类交易场所实行投资者准入管理制度 金融科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不收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7 各类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交易系统实体服务器所在地是否保持一致并建立互联互通和统一结算平台 金融科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不收费
8 各类交易场所禁止性业务检查 金融科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不收费
9 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的,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检查 金融科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不收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10 对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金融科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不收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11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类交易场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业务的处罚。 金融科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不收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12 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的处罚。 金融科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不收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13 对地方金融控股企业未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地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股权投资、企业和资产并购业务的处罚。 金融科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不收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14 对各类交易场所未实行投资者准入管理制度,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服务器所在地未保持一致的,未建立互联互通和统一结算平台;将投资权益拆分为等份额公开发行;将投资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开展贵金属、保险、信贷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二百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金融科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不收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15 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罚。 金融科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不收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16 当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金融科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不收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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