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2日 信息来源:定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字体:
定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随机抽查服务指南
定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
目 录
总 述 - 3 -
地方金融组织准入类检查工作指引 - 5 -
地方金融组织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工作指引 - 9 -
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检查工作指引 - 17 -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工作指引 - 20 -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工作指引 - 26 -
典当行经营业务类检查工作指引 - 32 -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类检查工作指引 - 37 -
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检查工作指引 - 43 -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定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事项的检查实施工作,抽查对象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企业等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要求,各监管科室对监管事项实施检查时,依次按照前期准备、检查实施、整改处理、结果公开四个方面组织开展。
一、前期准备
检查实施前,结合检查要求,制定检查工作方案,选定检查人员,成立检查工作小组,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收集有关资料进行查前培训,并于实施检查3日前下达检查通知书(特殊情况也可检查当日送达),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检查实施
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检查组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开始前须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并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检查痕迹。对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可进行延伸检查,审慎核实有关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同被检查对象交换意见,相关行政执法检查文书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盖章。
三、整改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建议。针对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要成立专项审理小组,依据审理情况,适时进行复查或延伸检查,确保程序规范、依据充分、处罚恰当、定性准确。
四、结果公开
结合工作实际,将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检查。
地方金融组织准入类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的检查
(二)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的检查
(三)典当行设立机构许可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的检查
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2.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的检查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3.典当行设立机构许可的检查
检查典当行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二)检查方法
检查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地方金融组织准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检查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1.自行检查阶段: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对象根据通知要求,整理相关被抽检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实际运行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2.书面审查阶段: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内容初步掌握被检查对象的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阶段: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对象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4.处理处罚阶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汇总报告阶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整理归档。
三、检查依据
(一)《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向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发起人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连续三年以上盈利业绩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股东出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有适合经营要求的软件交易系统和硬件设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地方金融组织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融资担保公司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二)典当行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三)融资租赁企业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四)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各项变更事项备案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检查内容
1.融资担保公司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1)检查中,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需查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等,并查看是否有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2)检查中,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查看股东会决议等,并比对各部门归集的登记备案信息,查看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3)检查中,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需实地查看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使用的名称是否与向监管部门备案报送的名称相同,并查看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4)检查中,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发生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需查看比对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与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信息,核实股东变更情况。通过查看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核实股权变更情况。同时查看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5)检查中,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发生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变更,需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变更董事人员、监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6)检查中,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发生经营地址变更,需询问了解或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相关通信证据材料核对企业经营地址和邮政编码,并查看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7)检查中,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发生业务范围变更,需查看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批准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并查看是否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备案手续。
(8)检查中,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发生增加注册资本问题,需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增加注册资本等线索。并查看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2.典当行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1)检查中,对于典当行变更名称,需实地查看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使用的名称是否与向监管部门备案报送的名称相同,并查看典当行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2)检查中,对于典当行发生变更注册资本问题,需检查典当行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变更注册资本等线索,并查看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3)检查中,对于典当行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查阅营业执照、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是否办理相关手续。
(4)检查中,对于典当行是否变更住所,需查看实际住所与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地址是否一致,并查看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5)检查中,对于典当行转让股份,需查看比对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与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信息,核实股东变更情况。通过查看典当行提交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核实股权变更情况。同时需查看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6)检查中,对于典当行发生合并、分立,需查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等,并查看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3.融资租赁企业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1)检查中,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需实地查看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使用的名称是否与向监管部门备案报送的名称相同。并查看工作台账、档案,查看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办理事先通报手续。
(2)检查中,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异地迁移住所,需查看实际住所与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地址是否一致,并查看工作台账、档案,查看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办理事先通报手续。
(3)检查中,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发生变更注册资本金问题,需检查融资租赁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增减注册资本等线索。并查看工作台账、档案,查看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办理事先通报手续。
(4)检查中,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改变组织形式问题,需检查融资租赁企业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并查看工作台账、档案,查看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办理事先通报手续。
(5)检查中,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调整股权结构,需查看比对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与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信息,核实股东变更情况。通过查看融资租赁企业提交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核实股权变更情况。同时需查看工作台账、档案,查看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办理事先通报手续。
(6)检查中,对于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发生1-5事项。除需对照1-5要求进行查验外,还需查看工作台账、档案,查看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4.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各项变更事项备案检查
(1)检查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注册资本变更问题,需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注册资本变更等线索,并查看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2)检查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发生合并、分立,需查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等,并查看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3)检查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发生股权变更,需查看比对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与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信息,核实股东变更情况。通过查看担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提交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核实股权变更情况。同时需查看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4)检查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发生业务范围变更,需查看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批准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需查看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5)检查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发生高管人员变更,需查阅高管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查看变更高管人员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6)检查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发生营业场所变更,需询问了解或由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相关通信证据材料核对企业经营地址和邮政编码,并查看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二)检查方法
检查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地方金融组织准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检查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1.自行检查阶段: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对象根据通知要求,整理相关被抽检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实际运行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2.书面审查阶段: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内容初步掌握被检查对象的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阶段: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对象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4.处理处罚阶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汇总报告阶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整理归档。
三、检查依据
(一)《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发生前款规定重大事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批准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合理确定经营的金融产品
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查看开展经营业务的台账、合同等,核实经营的业务和产品是否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
2.是否建立资产流动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金融风险防范制度
通过书面检查、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核查企业风险防范制度建立运行情况。
3.是否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
查看企业提供合同文本、法律咨询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判断企业有无违法违规情形。
(二)检查方法
检查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地方金融组织准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检查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1.自行检查阶段: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对象根据通知要求,整理相关被抽检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实际运行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2.书面审查阶段: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内容初步掌握被检查对象的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阶段: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对象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4.处理处罚阶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汇总报告阶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整理归档。
三、检查依据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合理确定经营的金融产品;
(二)建立资产流动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金融风险防范制度;
(三)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
(四)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
(五)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经营资质和软硬件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手续是否齐全;
2、有无抽逃资金的问题;
3、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有无适合经营要求的软件交易系统和硬件设施;
4、是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工商营业执照和省金融办授予的“四条高压线”警示牌及监督举报电话;
(二)经营活动
5、贷款利率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幅度内;
6、是否存在向国家限制行业、非法领域发放贷款,或向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和信贷人员发放贷款的行为;
7、是否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额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8、经营区域是否在规定区域以内;
9、是否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业务合同;
10、是否触及“四条高压线”(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放高利贷、暴力收贷)
11、是否及时将全部贷款业务、财务信息录入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管理信息系统;
12、发生大额不良贷款(500万元以上)、经营陷入停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经营情况变化时,是否及时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报告或说明;
(三)事项变更
13、发生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变更的,是否已向批准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14、变更事项及其变更程序是否符合《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省金融办《关于下放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核权限的通知》(冀金办通知〔2016〕12号)和《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及其变更有关工作程序的函》(冀金办函〔2017〕5号)的要求;
(四)其他
15、是否存在涉黑涉恶行为;
16、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开业;
17、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及时根据最新的政策要求,实时妥当按照要求调整经营活动;
18、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五)检查资料
1、公司基本资料
公司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业务、风控、技术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公司一年内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公司员工名单(按部门列明)、身份证号、手机号;风控负责人名单。
2、公司指标完成情况
通过查阅有关账目、资料,汇总出小贷公司当年净增贷款(当年纯投放货币量,不计算周转产生的金额)、累放贷款、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贷款余额、不良贷款、资本周转率、资本增减额、融资情况等。
服务“三农”、个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情况(占比和变化);发放生产性、经营性贷款(指借款人或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情况(占比和变化);坚持“小额、分散”原则情况(占比和变化,小额贷款是指单户贷款额不超过小贷公司股本金的3%,单笔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度贷款户数(同一贷款人计算一次)情况;资本周转率(本年贷款累计额/注册资本)情况;放贷比例(各季度末贷款余额平均值/各季度末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余额之和的平均值)情况;资本收益率情况(净利润/注册资本)。
3、风险控制制度
是否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制度有没有落到实处。包括贷款风险管理制度、贷款损失追偿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激励约束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内部部室职责是否清晰,运作流程是否规范,是否实施了审贷分离制度;是否建立了规范的信贷资产5级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公司不良贷款率情况。
4、合规性检查资料
通过第三方协助检查小贷公司是否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效规范公司财务活动行为;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有关小贷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及时、规范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贷款资料是否完整,审批程序是否严谨,合同文本是否统一,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抽逃注册资金;触及“四条高压线”(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放高利贷、暴力收贷);有无涉黑涉恶行为;洗钱;制作假账,搞账外经营;有财务、业务两套账行为;向他人转借、转让经营资质;不接入省小贷公司运营监管信息系统,或接入后不如实完整传送数据,不正常使用该系统;未经省金融办备案许可,私自从民间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向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人、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发放贷款;单笔贷款超过50万元,或对单户贷款额超过资本净额(以注册资本金为准)3%;拒绝或阻碍各级监(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跨区域经营,设立分支机构,兼营其它业务,对外投资;向国家限制行业或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检查方法
检查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地方金融组织准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检查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1.自行检查阶段: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对象根据通知要求,整理相关被抽检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实际运行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2.书面审查阶段: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内容初步掌握被检查对象的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阶段: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对象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4.处理处罚阶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汇总报告阶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整理归档。
三、检查依据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不得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融资担保公司业务风险控制检查
(二)融资担保公司资金运用检查
(三)融资担保公司禁止性业务检查
(四)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信息报送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检查内容
1.融资担保公司业务风险控制检查
(1)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5倍;
(2)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15%;
(3)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条件是否优于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4)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按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2.融资担保公司资金运用检查
(1)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是否低于资产总额的60%;
(2)检查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是否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
(3)Ⅰ级资产是否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
(4)Ⅲ级资产是否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3.融资担保公司禁止性业务检查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从事下列活动:(1)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2)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3)受托投资。
4.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信息报送检查
(1)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2)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是否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二)查阅资料
(1)风险控制资料
查阅融资担保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业务明细台账、股权构成及股权结构等。通过计算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核实放大倍数。通过审核每笔担保合同,核实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核实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5%。通过审核担保合同,核实是否为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审核为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条件是否优于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2)资金运用资料
查阅融资担保公司的总账、明细账、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流水、会计记账凭证及财务报表等资料。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有关Ⅰ、Ⅱ、Ⅲ类资产规定的内容,计算融资担保公司的Ⅰ、Ⅱ、Ⅲ类资产,核实各类资产所占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3)禁止性业务资料
查阅融资担保公司的总账、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资料。通过核查上述资料,查看银行流水是否有资金流动异常现象,查阅融资担保公司的应收款项、应付款项是否有大额往来情况。
(4)担保业务信息报送资料
查看融资担保公司的电脑办公设备,登录省级监管部门担保业务信息直报平台,核实是否按照月度、季度和年度填报监管部门要求的业务数据。同时,根据与公司高管人员的座谈,了解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情况,核查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是否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检查方法
检查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地方金融组织准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检查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1.自行检查阶段: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对象根据通知要求,整理相关被抽检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实际运行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2.书面审查阶段: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内容初步掌握被检查对象的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阶段: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对象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4.处理处罚阶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汇总报告阶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整理归档。
三、检查依据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第三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二)《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典当行经营业务类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典当行证照检查
(二)典当行资金运用检查
(三)典当行业务合规检查
(四)信息数据报送检查
(五)退出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检查内容
1.典当行证照检查
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2.典当行资金运用检查
(1)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典当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假借典当行名义或由典当行向外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2)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特别是借口典当经营困难将资金挪作他用、抽逃资金的问题。
(3)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是否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是否在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否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是否典当控股股东的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资金流向。典当行资金来源及货币资金管理情况(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时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
3.典当行业务合规检查
(1)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以及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是否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情况、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2)典当企业开展关联业务情况。对同时投资典当行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钢铁矿产、房地产公司等多种机构的股东,重点检查典当企业与其是否存在违规关联业务。
(3)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4)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5)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4.信息数据报送检查
检查典当行是否每月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年度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是否使用经许可的管理系统,并实现机打当票、续当凭证。
5.退出检查
检查典当行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时限不开展业务问题。新设典当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情况。
(二)查阅资料
(1)当票
当票使用情况。
(2)营业执照
登记的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内容。
(3)典当行章程
组织架构、股东出资情况、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4)财务资料
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典当企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全部资料,及企业会计账簿、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等资料。
(三)检查方法
检查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地方金融组织准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检查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1.自行检查阶段: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对象根据通知要求,整理相关被抽检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实际运行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2.书面审查阶段: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内容初步掌握被检查对象的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阶段: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对象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4.处理处罚阶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汇总报告阶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整理归档。
三、检查依据
(一)《典当管理办法》(国家即将修订)
(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类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融资租赁企业禁止性业务检查
(二)融资租赁企业业务风险控制检查
(三)融资租赁企业信息数据报送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检查内容
1.融资租赁企业禁止性业务检查
检查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检查融资租赁企业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检查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2.融资租赁企业业务风险控制检查
检查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检查融资租赁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融资租赁企业信息数据报送检查
检查融资租赁企业是否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
(二)查阅资料
1.公司基本情况资料
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业务、风控、技术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审批备案人员相关审批备注情况;公司一年内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公司员工名单(按部门列明)、身份证号、手机号;风控团队名单。
2.公司内部管理材料
公司内部治理及架构等相关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3.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等。
4.信息安全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交易各方的信息安全保护相关信息存储及使用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等有关制度。
5.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客户实名认证制度、客户分级评估制度;客服人员话术等。
6.第三方评估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计记录、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记录等。
7.台账
提供截至检查日仍有余额的业务台账(包含要素:业务交易主体名称、业务目标项目或资金用途、交易起止时间、交易金额、余额、资金利率、业务关系人数量、投资收益率等)。
8.业务档案
提供截至检查日仍有余额的业务档案(业务余额前10或不少于存量10%的客户档案及现场抽取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文本、尽职调查资料、业务关系人信息等)。
9.财务资料
最近一年公司所有账户银行流水;逾期项目清单(列明逾期金额和逾期时间)、逾期率、违约率等。
10.其他
视情况调取相关各管理系统数据和管理日志等。
(三)检查方法
检查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地方金融组织准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检查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1.自行检查阶段: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对象根据通知要求,整理相关被抽检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实际运行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2.书面审查阶段: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内容初步掌握被检查对象的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阶段: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对象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4.处理处罚阶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汇总报告阶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整理归档。
三、检查依据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
监管措施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的,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检查内容
当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的,检查地方金融组织是否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
(二)检查资料
业务台账、业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文本、尽职调查资料、业务关系人信息等)、财务资料(公司所有账户银行流水等)、电脑系统数据和管理日志等资料。
(三)检查方法
检查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地方金融组织准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检查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1.自行检查阶段: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对象根据通知要求,整理相关被抽检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实际运行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2.书面审查阶段: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内容初步掌握被检查对象的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阶段: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对象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4.处理处罚阶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汇总报告阶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整理归档。
三、检查依据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对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并可以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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