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
子项名称:对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审核(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办理条件: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4.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五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三、办理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四、是否实地勘察:
否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此项事项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七、受理窗口:
办理地点: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自来佛南街宋街2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7综合受理窗口。
八、交通指引:市内乘坐1路、2路、9路政务服务中心下车
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312-2396815 投诉电话:0312-2589109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
子项名称: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的审核(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办理条件: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4.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四条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三、办理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四、是否实地勘察:
否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此项事项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七、受理窗口:
办理地点: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自来佛南街宋街2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7综合受理窗口。
八、交通指引:
市内乘坐1路、2路、9路政务服务中心下车
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312-2396815 投诉电话:0312-258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