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
民族成份变更
二、办理条件: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受理条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未满18周岁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交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父(母)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 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5.直接抚养人的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以上资料复印件各2份。
(二)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上资料复印件各2份。
三、办理材料目录:
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四、是否现场查看
是(现场查看居民户口簿、生父(母)的离婚证明、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养父(母)的收养证明)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此项事项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七、受理窗口:
办理地点: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自来佛南街宋街2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7综合受理窗口。
八、交通指引:市内乘坐1路、2路、9路政务服务中心下车
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312-2396815 投诉电话:0312-258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