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许可事项 |
具体情形 |
行使层级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法定审批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 |
办理条件 |
办件类型 |
核验内容 |
行政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1 |
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 |
对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审核 |
县级 |
省民委 |
20 |
25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4.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第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3.拟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报告及图样。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的审核 |
县级 |
省民委 |
20 |
25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4.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第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3.拟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报告及图样。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