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份变更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1日 信息来源:统战部 字体:
定州市民宗局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定州市民宗局民族成份的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国公民确认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行政性收费
申报条件: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由其本人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报材料: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申请人向民宗局民族股提交申请。民族股工作人员当场对所提交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宗局审批。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统战部民宗局
责任部门: 民宗局民族工作科
受理地址: 定州市中山中路1号(政府大院西侧楼一层民族工作科)
办公时间: 即办
联系电话: 0312——2587497
监督电话: 0312——2587497
定州市民宗局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定州市民宗局民族成份的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国公民确认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行政性收费
申报条件: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由其本人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报材料: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申请人向民宗局民族股提交申请。民族股工作人员当场对所提交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宗局审批。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统战部民宗局
责任部门: 民宗局民族工作科
受理地址: 定州市中山中路1号(政府大院西侧楼一层民族工作科)
办公时间: 即办
联系电话: 0312——2587497
监督电话: 0312——2587497
定州市民宗局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定州市民宗局民族成份的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国公民确认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行政性收费
申报条件: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由其本人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报材料: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申请人向民宗局民族股提交申请。民族股工作人员当场对所提交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宗局审批。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统战部民宗局
责任部门: 民宗局民族工作科
受理地址: 定州市中山中路1号(政府大院西侧楼一层民族工作科)
办公时间: 即办
联系电话: 0312——2587497
监督电话: 0312——2587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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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定州市民宗局民族成份的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国公民确认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行政性收费
申报条件: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由其本人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报材料: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申请人向民宗局民族股提交申请。民族股工作人员当场对所提交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宗局审批。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统战部民宗局
责任部门: 民宗局民族工作科
受理地址: 定州市中山中路1号(政府大院西侧楼一层民族工作科)
办公时间: 即办
联系电话: 0312——2587497
监督电话: 0312——2587497
定州市民宗局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定州市民宗局民族成份的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国公民确认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行政性收费
申报条件: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由其本人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报材料: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申请人向民宗局民族股提交申请。民族股工作人员当场对所提交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宗局审批。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统战部民宗局
责任部门: 民宗局民族工作科
受理地址: 定州市中山中路1号(政府大院西侧楼一层民族工作科)
办公时间: 即办
联系电话: 0312——2587497
监督电话: 0312——2587497
定州市民宗局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定州市民宗局民族成份的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国公民确认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行政性收费
申报条件: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由其本人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报材料: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申请人向民宗局民族股提交申请。民族股工作人员当场对所提交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宗局审批。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统战部民宗局
责任部门: 民宗局民族工作科
受理地址: 定州市中山中路1号(政府大院西侧楼一层民族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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