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7日 信息来源:统战部 字体:
根据有关文件,结合民族宗教执法工作实际,对《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涉及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对处罚标准更进一步明确。
一、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清真食品条例》)的处罚。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是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人员达不到市政府规定的比例。二是主要管理人员未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三是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未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四是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未专用。
处罚标准:依据《清真食品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二)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个人,不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处罚。
处罚标准:依据《清真食品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是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停业或营业前,未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未交回清真标识牌。二是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三是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
处罚标准:依据《清真食品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是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的。二是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
处罚标准:依据《清真食品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处罚,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处罚标准:依据《清真食品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造假冒清真食品的处罚。
处罚标准:依据《清真食品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处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七)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处罚。
处罚标准:依据《清真食品条例》第十七条第七款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处罚。
处罚标准:依据《清真食品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处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外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二、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处罚
(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处罚标准:依据这《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的处罚,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业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二是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三是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四是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五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六是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标准:依据这《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处罚,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属下;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在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三)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处罚。
处罚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是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处罚标准:依据《宗教事务便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气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是非宗教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处罚标准:依据《宗教事务便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是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处罚标准:依据《宗教事务便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是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处罚标准:依据《宗教事务便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是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
处罚标准:依据《宗教事务便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六是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处罚标准:依据《宗教事务便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宗教事务便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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