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一、为了确保我局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我局做出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二)认为我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有关证书变更,中止或撤销的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要件,向我局申请办理许可证或有关证书,我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投诉人申请我局履行法定职责,我局没有依法履行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认定事实不清楚、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情况。
三、投诉举报符合本规定受理范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已有处理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有处理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或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可采用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电话:2587497,受理股室为局办公室。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首接人员不负责办理的,必须告知其投诉电话或引领至局办公室。
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的,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当事人要求答复的,要在30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单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七、局办公室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时,需要调阅有关档案资料的,相关业务科室必须积极配合,被调查人员要如实反映执法情况。
八、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九、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有关人员按《定州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填写《立案调查审批表》,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处理。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的,资质证书的;
(三)对公民处以罚款超过1000元的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10000元的。
十一、本制度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