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定医保处字〔2023〕第002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河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河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12130000401704762J
住所或地址: 河北省定州市军工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王鹏
本机关于2023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后,存在门诊超量开药问题,涉及1名医师、1名患者,违规超量开药合计3盒(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药品费用合计5670元,涉嫌违规金额2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药品处方笺、疑点数据核查情况统计表、询问笔录、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等。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对违规行为立行立改,约谈有关责任人;2.对上述违规行为涉及的医保基金2000 元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22]2号)给予1倍的行政罚款 2000元的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自行选择缴费方式,将罚款缴纳至国库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或者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