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统计局贯彻落实河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裁量权基准,经党组研究决定贯彻执行河北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联合印发的《河北省统计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统法字〔2023〕58号),现予以公示,自2023年8月28日起施行。
河北省统计行政裁量权基准
冀统法字〔2023〕58号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规范实施统计行政处罚和统计行政审批的行为,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裁量畸轻畸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河北省统计行政裁量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权基准。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认定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审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适用本裁量权基准。
第三条 统计机构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主客观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处罚的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五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 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统计违法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统计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统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六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二)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的;
(三)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有证据证明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多项主要统计指标出现差错的;
(三)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四)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且均达到应予行政
处罚标准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统计机构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步骤:
(一)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性等因
素,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根据不同处罚对象、不同违法行为,初步确定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权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权基准决定是否对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拟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织作出50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条 重大、疑难、复杂和拟作出较重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处罚决定。
按照本裁量权基准适用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应向国家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法制审核与执法检查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裁量权基准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辐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低于基础裁量档次给予的处罚。每符合本裁量权基准第六条1个情形,可降低1个处罚档次,合并减少的款金额不得高于100000元或不超过应罚款数额的70%。
第十二条 本裁量权基准中的违法数额,是指统计法行为人报送的数额与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数额之间的差额(绝对值)。违法数额比例,是指违法数额与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额之间的比例。违法数额比例和罚款数额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基准所称的“自然年”是指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裁量权基准及对应的统计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由河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裁量权基准及对应的统计行政裁量权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队系统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原定州市人民政府网公示的《定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