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2023年版)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定州市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
是指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决定进行调查处理而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统计数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提交书面材料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锡盟统计局《重大执法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及《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认证制度》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处罚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定州市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
是指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决定进行调查处理而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统计数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提交书面材料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定州市统计局《重大执法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及《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认证制度》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 行政处罚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定州市统计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
是指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决定进行调查处理而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统计数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提交书面材料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锡盟统计局《重大执法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及《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认证制度》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 行政处罚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定州市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
是指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决定进行调查处理而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统计数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提交书面材料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锡盟统计局《重大执法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及《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认证制度》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 行政处罚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定州市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
是指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决定进行调查处理而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统计数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提交书面材料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锡盟统计局《重大执法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及《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认证制度》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 行政处罚 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定州市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
是指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决定进行调查处理而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统计数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提交书面材料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锡盟统计局《重大执法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及《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认证制度》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 行政处罚 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 定州市统计局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2018年8月1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
是指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决定进行调查处理而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统计数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提交书面材料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锡盟统计局《重大执法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及《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认证制度》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8 行政处罚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 定州市统计局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1、立案责任:
是指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决定进行调查处理而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统计数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提交书面材料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锡盟统计局《重大执法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及《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认证制度》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定州市统计局  
【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发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
是指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决定进行调查处理而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统计数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提交书面材料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锡盟统计局《重大执法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及《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认证制度》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发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批评教育,并可以收缴统计调查证。情节较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除聘用合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统计违法行为;
(二)将统计调查证转借他人使用;
(三)利用统计调查证从事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
(四)泄露统计调查资料。
10 行政检查 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的检查 定州市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本)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参加统计执法培训,并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监督检查的企业告知监查性质、范围、时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及享有的权利。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检查机关应向检查有问题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结果公告。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予以公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本)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二)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三)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3.【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11 行政检查 对涉外机构遵守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定州市统计局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四条。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监督检查的企业告知监查性质、范围、时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及享有的权利。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检查机关应向检查有问题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结果公告。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予以公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行政强制措施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定州市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本)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1、催告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告知的加处罚款标准,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责任(15日内履行义务)。2、决定责任:登记保存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登记保存应当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3、执行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3 其他行政权力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检查统计数据 定州市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据文号: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15号公布;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监督检查的企业告知监查性质、范围、时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及享有的权利。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检查机关应向检查有问题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结果公告。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予以公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本)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二)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三)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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