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6〕47号
当事人:定州市马京有肉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5T
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清风店镇吴村邮局东行200米路北
经营者:马明亮
身份证件号码:130682********6911
2026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定州市马京有肉食店,发现当事人进货并销售的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
2026年2月26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在受到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直至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26日再次依法对其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二),证明当事人经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事实。
2026年3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6〕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案件性质: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实施行政处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01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号,因当事人行为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裁量幅度取较轻:“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我局执法人员的综合裁量,适用较轻幅度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473号,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帐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3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