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6〕33 号
当事人:定州蜂迷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K4240L0F
住所(住址):定州市***村
经营者:黄臣亚
身份证号码:130***********1615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1月13日,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河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工单:“诉求人反映大鹿庄乡大鹿庄村位于主干道的蜂产品专营店向村内老人宣传能改善脑梗、心脑血管等各类疾病,其家人花费300元购买蜂亿健牌钙维生素D软胶囊12瓶,后续以发放礼品形式诱导老人听课,将产品功效夸大,2026年1月12日诱导老人花费1900元购买蜂胶”。
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定州市大鹿庄乡大鹿庄村的定州蜂迷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悬挂有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门口向东,面积60平方米,进门右侧摆放食品销售货架,货架上放着“蜂亿健”牌百花蜂蜜、蜂胶软胶囊、“澳卡芙”牌维生素C咀嚼片,鱼油软胶囊等产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蜂亿健”牌钙维生素D软胶囊、蜂胶软胶囊的检测报告及供货方资质。销售柜台台面有2个(名为蜂产品生活馆6...)微信收款码,通过微信扫码显示付款给个人“止语(**亚)”。现场有84人(以老年人为主)聚集在一起观听南墙大屏幕上直播宣讲:宣讲中说“吃蜂胶比吃药强,我想要把吃药看病的钱省下去保养我的身体,吃上蜂胶让我们身体健康等内容。”,诱导群众购买蜂产品。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蜂产品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经请示主管领导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具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0001887)、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1928),黄臣亚签字确认。同日执法人员对黄臣亚进行询问,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营销售数量、销售金额进行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礼品卡、采用赠送礼品等方式聚集群众,通过网络视频直播宣讲蜂产品具有防病、治病、养生等功能作虚假宣传进行销售蜂产品,至案发时共销售“蜂亿健”牌钙维生素D软胶囊62单、12瓶/单,其中56单按300元/单现金结算收款、4单按300元/单微信收款、2单按310元/单微信收款,销售金额18620元。销售“蜂亿健”牌蜂胶软件囊8盒、12瓶/盒、1900元/盒,现金收款15200元;该店从开业至今销售“蜂亿健”牌钙维生素D软胶囊、“蜂亿健”牌蜂胶软胶囊销售额共计338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经营者黄臣亚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2026年1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视频1份,经营者黄臣亚讯问笔录1份,收款票据1份,现金结算收款记录清单1份,微信交易清单1份,群众申请表10张、群众询问笔录4份,2026年1月15日投诉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虚假宣传销售蜂产品的违法事实及具体情况。
3.2026年1月14日,《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定市监强措(2026)市1号1份《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1份,证明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间和物品数量。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签字。
2026年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6]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2026年2月6日书面申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案件性质:
当事人采用网络视频直播宣讲蜂产品具有防病、治病、养生等功能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能主动配合市场监管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情形,同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裁量幅度适用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60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