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6〕32号
当事人:定州市福利液化气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76007237W
住所(住址):定州市***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志辉
身份证件号码:132401*********1974
2026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杨琳娜(03000130077)、高子洋(03330030050)到定州市福利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已出示执法证件,站长王路恒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调取1月11日的充装记录后随机抽取气瓶(00223601)和气瓶(003230318504)后通过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与企业自用平台(多利恒系统)数据的数据对比发现该单位2026年1月11日17:00和2026年1月3日充装的气瓶(00223601)在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中无该气瓶档案信息,且不属于本单位登记注册的气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定市监特令[2026]特设第007号),电话请示领导后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定市监强制[2026]特设003号),事后补办了审批手续。并于2026年1月13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定州市福利液化气站成立于自206年11月14日,主要从事液化石油气、灶具零售。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随机抽取气瓶后将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与企业自用平台(多利恒系统)数据进行数据对比发现该公司对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定州市福利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截屏2份;定州市福利液化气站充装记录1份;照片及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细节和事实。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信息。
4.行政委托授权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案件性质: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属于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于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六条适用情形较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七万四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建议按较轻情形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责令停止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肆万元(¥:4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帐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2月0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