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 2025 〕303号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1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303号
当事人:定州市樊迪服饰鞋业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G1C0X29K
住所(住址):定州市***
经营者:王静
身份证件号码:130***********4222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依法对位于定州市***定州市樊迪服饰鞋业店进行了检查,在该店销售区域发现:带“N”标识、吊牌标有“新百伦运动”字样的运动鞋141双。现场咨询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鉴定委托机构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初步认定该产品涉嫌侵犯“NEW BALANCE”(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日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对上述商品进行了扣押。
调查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店2025年10月15日从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华北鞋城购进带“N”标识、吊牌标有“新百伦运动”字样的运动鞋664双,进价24元/双。到案发之日,该店共卖出523双:其中35元/双、销售了37双、销售金额1295元,100元/3双、销售了486双、销售金额16200元,剩余141双运动鞋未销售,按100元/3双计算、货值4700元,销售金额加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共计221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给予责令改正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微信收款记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详细信息;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证据四:2025年11月4日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鉴定委托机构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证明,证明该店销售的“N”标识、吊牌标有“新百伦运动”字样的运动鞋是侵犯“NEW BALANCE”(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5年11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5]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不足一个月,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较轻: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较轻给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有“N”标识运动鞋141双。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60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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