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287号
当事人:定州市清风店利民液化气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A3B5T19
住所(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雅磊
身份证件号码:130682********0655
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杨琳娜、解立珍在对定州市清风店利民液化气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中的安全阀型号(A42F-25)当场不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阀校验报告。我局监察人员立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定市监特令[2025]特设第4020号)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10月9日,监察人员第二次检查时,该单位仍使用未经定期校验的安全阀,经主管局长同意,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
经查,定州市清风店利民液化气站于2000年成立,主要从事瓶装燃气、钢瓶、灶具及配件零售,检查中发现该气站使用的安全阀型号(A42F-25)不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阀校验报告。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校验的安全附件的行为。执法人员于10月10日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王则权进行询问,被询问人提供相应资料,并在询问中对本案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份,监察指令书1份,照片,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细节和事实。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5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402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校验的安全附件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其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十八条适用情形较轻。由于当事人安全阀超期未检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十八条适用情形较重。根据案件综合考量,建议采取一般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十八条适用情形一般,“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按一般情形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关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按一般情形处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帐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0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