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290号
当事人: 定州市佳程仓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2MA0E6M918Q
住所(住址):定州*****路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朱丽红
身份证件号码:132439********0340
2025年9月30日,监察及执法人员解立珍、杨琳娜对定州市佳程仓储有限公司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叉车一辆,但不能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定市监特令[2025]第4025号),责令其于10月9日前整改到位。10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按照要求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10月12日立案。
经查,定州市佳程仓储有限公司成立于自2019年10月14日,主要经营仓储服务(危品除外)、货运代理服务等。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州市佳程仓储有限公司对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2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照片及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查情况和违法行为无异议。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行政案件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信息。
2025年 月 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特设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规定,属于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之规定,由于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适用情形较轻,“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处罚如下:对定州市佳程仓储有限公司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帐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0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