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5〕278号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278号
当事人:定州市穗源米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682****GQ9F
住所(住址):**市***乡***村**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马跃*
身份证件号码:1324011****294859
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定州市穗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该单位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5〕叮咛28号,限十日内按规定改正和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给予警告的《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定市监当罚〔2025〕28号。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定州市穗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涉嫌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在收到《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5〕叮咛28号直至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查处之日,仍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执法人员调取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2025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仍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仍未改正和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及细节。
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认可。
本局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叮咛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制度的行为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从轻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0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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