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梁海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682*****12316
联系电话:150****2252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定州市李亲顾镇李亲顾村
202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期间发现定州市李亲顾镇李亲顾村梁海雷正在该店组织人员进行销售电动车,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共有2名工人正在销售电动车,场所占地60平方米,店内共摆放电动车32辆,负责人梁海雷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梁海雷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梁海雷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办理营业执照销售电动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7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于2025年6月份开始,在定州市李亲顾镇李亲顾村销售电动车。通过询问和查看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票据显示,至查处时,当事人梁海雷未取得营业执照已完成销售电动车12辆,其中TDT6542Z型号电动车5辆;TDT6490型号电动车4辆;TDT6095Z型号电动车3辆。由于当事人为个人经营,自负盈亏,没有建立台账记录,当事人只能提供交易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 7月24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检查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定州市李亲顾镇李亲顾村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电动车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7月2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询问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电动车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收款票据复印件4份,每份3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电动车所获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5年8月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李亲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