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228号
当事人:赵凯
住所:定州市xx镇xx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682xxxxxxxxx55
联系电话:133xxxxxx60其他联系方式:/
2025年5月13日,我局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本院在办理赵凯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行刑反向衔接案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赵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现移送你单位办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卷资料,赵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同日,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月26日、8月13日执法人员对赵凯进行了询问,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进行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的案卷资料,我局调查中获取的现场指认笔录、询问笔录等,可以确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侵权商品货值总计896866.6元,双方销售合同解除,涉及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纠纷已解决,涉案商品货款未收取,涉案商品及制作工具已销毁,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赵凯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信息;
2.2025年8月13日现场指认笔录、2025年8月13日询问笔录及视频,证明当事人在定州市大辛庄镇大辛庄村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德国舍弗勒集团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事实;
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卷资料中德国舍弗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证明当事人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案卷资料中双方买卖合同、发货单、2024年11月20日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对赵凯的讯问笔录及2025年5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数量及货值。
5.2025年8月13日询问笔录及视频,证明当事人已将涉案商品及制作工具销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签字或盖章。
2025年8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药执-03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能主动配合市场监管调查,主动供述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同时,双方销售合同解除,未实际收取货款。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09处罚裁量幅度适用较轻,裁量基准3:“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按从轻幅度、违法经营额0.7倍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办案单位决定做出的行政处罚:罚款627806.6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银行(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473号,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8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入卷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