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5〕213号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5〕213号
 
当事人:定州市康宇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8N6XT3L
住所(住址):定州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132401************
2025年5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李亲顾镇李亲顾村的定州市康宇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抽查了该单位2025年5月27日销售的处方药茶碱缓释片、氯霉素滴眼液和磷酸奥司他韦胶囊,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处方。该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当场向该药房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5】李亲-015号),要求该单位于2025年6月5日前改正,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药房销售的处方药珍菊降压片、呋塞米片,秋水仙碱片,仍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处方。 2025年6月2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本案调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霞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
经查明,该单位于2025年5月27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茶碱缓释片、氯霉素滴眼液和磷酸奥司他韦胶囊。收到我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该单位未在限定日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在我局2025年6月24日对其进经检查时,仍不能提供销售的处方药珍菊降压片、呋塞米片,秋水仙碱片的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李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2025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3.2025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提取的该单位2025年5月27日销售的处方药茶碱缓释片、氯霉素滴眼液和磷酸奥司他韦胶囊的销售小票、智慧脸系统销售记录、上述药品实物照片各一份;2025年6月24日该单位销售的处方药珍菊降压片、呋塞米片,秋水仙碱片的销售小票、智慧脸系统销售记录、上述药品实物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4.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李霞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的详细情况。
5.2025年6月24日当事人提供了珍菊降压片、呋塞米片、秋水仙碱片、茶碱缓释片、氯霉素滴眼液和磷酸奥司他韦胶囊等药品的相关票据,证明药品的合法来源。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霞确认无误并签字确认。
2025年7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李亲一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该药房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当事人有诚意悔改,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情形。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70%”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信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兴定路172号;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账号:8111801012200466785;缴纳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为:0504006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 8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科室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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