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
176号

当事人:定州市圣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476071439
法定代表人:周刚
身份证件号码:130***************
住址:定州市庞村镇***
2025年6月13日,我局接到省局转办案件线索后,立即对定州市圣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体育器材,同日经领导批准后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6月14日发送定市监先登[2025]标计001号通知书,对该单位仓库内的成品室外健身器材(286件)、足球门(575件)、标签(200个)、检测报告(6份)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6月15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单位成品室外健身器材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对腹肌板(30件,生产日期2025年6月)、地上双人漫步机(20件,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5日)进行抽检;2025年6月18日对定州市圣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仓房的成品室外健身器材秋千(32件,生产日期2025年2月)、单杠(70件,生产日期2025年2月)、双杠(42件,生产日期2025年3月)、双人地埋漫步机(19件,生产日期2025年2月)、地上单人漫步机(26件,生产日期2025年3月)、上肢牵引器(32件,生产日期2025年2月)、单人地埋漫步机(15件,生产日期2025年2月)进行抽检。2025年6月21日接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定州市圣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地上双人漫步机(报告编号:SY202506821)、秋千(报告编号:SY202507070)、单杠(报告编号:SY202507072)、双杠(报告编号:SY202507071)、双人地埋漫步机(报告编号:SY202507073)、地上单人漫步机(报告编号:SY202507074)、上肢牵引器(报告编号:SY202507075)、单人地埋漫步机(报告编号:SY202507076)室外健身器材均不合格、腹肌板合格(报告编号:SY202506818)。6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定市监强制〔2025〕标计005号,对8种不合格健身器材进行扣押。
6月15日,我局向深圳市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定市监协查〔2025〕T02号),6月16日,我局向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定市监协查〔2025〕T12号),分别协助调查当事人的6份检测报告。6月27日,我局收到深圳市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显示深圳市百协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未申请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且此单位2016年列异,2018年已被吊销。6月27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体育器材报告GT1605093因时间久,超过检验机构存档时限,省质检院已将保存超过6年的报告存档销毁,无法确认是否一致;足球门报告GT202401783、GT202401298、GT202401299、GT202401297与省质检院存档报告一致。6月15日、6月25日、6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周刚进行3次询问,周刚承认了其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室外健身器材的违法事实,本案于2025年6月27日调查终结。
经查,定州市圣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室外健身器材,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9272-2011的要求,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健身器材行为。该单位有生产的9种产品的价格单,售价以价格单显示为准。仓库内成品健身器材共有地上双人漫步机共20件,每个400元,共8000元;秋千32件,每个210元,共6930元;单杠70件,每个430元,共30100元;双杠42件,每个360元,共15120元;双人地埋漫步机19件,每个400元,共7600元;地上单人漫步机26件,每个150元,共3900元;上肢牵引器32件,每个600元,共19200元;单人地埋漫步机15件,每个150元,共2250元。以上成品货值总计93100元。以上8种不合格产品中有5种产品有销售,销售价格以电子发票为准。秋千售出1件,210元;地上双人漫步机售出1件,400元;单杠售出2件,售价分别为431元、325元,共计756元;双杠售出1件,360元;上肢牵引器售出1件,599元;销售货值共计2325元。库存不合格产品货值和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总计95425元。
售出的5种产品:1、秋千,销售1件,成本价180元,售价210元,获利30元。2、地上双人漫步机,销售1件,成本价350元,售价400元,获利50元。3、单杠,销售2件,成本价284元,售价分别为431.2和324.8元,获利分别为147.2元和40.8 元 。4、双杠,销售1件,成本价330元,售价为360元,获利为30元。5、上肢牵引器,销售2件,其中1件为购进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提供了购进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另外1件,成本价550元,售价为599.2元,获利为49.2 元。以上5种产品销售获利暨违法所得共计34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产品质量抽查抽样单9份、检验报告8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的室外健身器材8种不合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不合格产品的库存数量和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情况。
证据三:6月15日、6月25日、6月27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售价等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证据五:不合格产品的销售的电子发票3张,证明不合格产品批次的售卖情况。
证据六:协助调查函及复函2份,证明当事人6份检验报告真实性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5年 6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5〕标计0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健身器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被央视财经报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条,因当事人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按照较重裁量幅度进行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点四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现责令定州市圣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健身器材,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库房内不合格成品室外健身器材共256件。
2、没收违法所得仨佰肆拾柒点贰元(347.2元)。
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贰拾捌万陆仟贰佰柒拾伍元整(286275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的要求,将当事人定州市圣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7 月 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