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177号
当事人: 定州市鑫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6823478384946
住所(住址):定州市西城区大奇连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杜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682********061X
2025年6月13日,我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线索转办函(稽案办字[2025]44号),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组织下,我局迅速核查定州市鑫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企业涉嫌生产销售的室外健身器材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问题。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6月1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对定州市鑫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5年6月13日,我局对定州市鑫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场所占地大约800平方米,现场发现三位扭腰器2套,双人坐蹬器12套,平步机19套,单人漫步机20套,上肢牵引器44套,双杠2套。另有不成套的配件1111件。现场发现的成品健身器材上未张贴产品合格证,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信息。现场发现室外乒乓球台检验检测报告1份、室内乒乓球台检验检测报告1份。以上报告均盖有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体育用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专用章。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5]质监16号),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6月27日前在产品上标注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三位扭腰器2套,双人坐蹬器12套,平步机19套,单人漫步机20套,上肢牵引器44套,双杠2套,配件1111件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定市监强制[2025]质监0001406号、财务清单:NO.0000439)。
2025年6月14日、1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平步机、单人漫步机、双人坐蹬器、上肢牵引器、三位扭腰器、双杠进行监督抽查,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平步机、单人漫步机、双人坐蹬器、上肢牵引器、三位扭腰器不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双杠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未发现不合格。2025年6月17日、2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
2025年6月16日,我局向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定市监协查[2025]T19号),请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以下事项:1.国家体育用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是否具备检测体育用品的资质。2.编号:No.GT202402262、GT202402263的检验报告是否该检测中心出具。3.该公司与国家体育用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签订的检测合同。2025年6月23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协调科给我局复函,其附件《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关于核实相关协助调查内容的复函》内容:1.国家体育用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隶属于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中心及检验研究院均具备检测体育用品的资质。2. 编号:No.GT202402262、GT202402263的检验检测报告均为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且报告内容与该院存档报告一致。3.两份报告签订了委托协议。
2025年6月23日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只通过线上销售健身器材。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平步机配件、单人漫步机配件、双人坐蹬器配件、上肢牵引器配件于2025年4月25日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三位扭腰器配件于2025年2月4日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平步机共销售了1套,获得收入428.23元,还剩19套未销售的成品,当前产品销售单价是430元/套,成本380元/套;抽检不合格批次单人漫步机未销售,还剩20套未销售的成品,当前产品销售单价是290元/套,成本270元/套;抽检不合格批次双人坐蹬器共销售9套,获得收入3420元,还剩12套未销售的成品,当前产品销售单价是380元/套,成本350元/套;抽检不合格批次上肢牵引器销售1套,获得收入462.68元,还剩44套未销售的成品,当前产品销售单价是460元/套,成本410元/套;抽检不合格批次三位扭腰器共销售22套,获得收入6600元,还剩2套未销售的成品,当前产品销售单价是290元/套,成本270元/套。
2025年6月23日,调取当事人在阿里巴巴、淘宝平台网店销售记录,数据情况与当事人询问笔录一致。
2025年6月2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定市监解强[2025]质监16号、财务清单NO.0000440),对2025年6月13日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定市监强制[2025]质监0001406号、财务清单:NO.0000439)中的双杠2套、配件1111件予以解除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日,当事人主动在定州王猛再生物资回收站对1111件配件进行了销毁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的健身器材,已售出产品货值金额10690元,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39350元,货值金额合计50040元。已售出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健身器材违法所得1030.9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2025年6月17日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Y202506814、SY202506815、SY202506816)、2025年6月23日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Y202507018、SY202507019、SY202507020)且未提出异议,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平步机、单人漫步机、双人坐蹬器、上肢牵引器、三位扭腰器不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要求情况属实。
证据三:当事人2025年6月13日现场笔录,证明该批次的平步机、单人漫步机、双人坐蹬器、上肢牵引器、三位扭腰器剩余数量。
证据四:当事人2025年6月23日的询问笔录1份,进货票据2张,阿里巴巴、淘宝平台网店涉案销售记录,证明该批次的平步机、单人漫步机、双人坐蹬器、上肢牵引器、三位扭腰器生产、销售、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5 年6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质监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平步机、单人漫步机、双人坐蹬器、上肢牵引器、三位扭腰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 CCTV2《财经调查》栏目深度报道后,引发广泛社会关注,造成强烈的舆论反响与不良社会影响。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以及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的规定,“较重: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当事人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健身器材,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双人坐蹬器12套、平步机19套、单人漫步机20套、上肢牵引器44套、三位扭腰器2套;2、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15012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30.91元。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的规定。将定州市鑫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7月8日
本文书一式 三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