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151 号
当事人:王*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682*****8052714
联系电话:1363****163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定州市子位镇*******1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定州市子位镇*******1门家居用品经销处进行了检查,发现经营者王*豪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销售家居用品。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王*豪未经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于2024年9月份开始,在定州市子位镇*******1门从事家居用品经营销售活动。当事人自述至查处时,从定州猫贵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购的,截止目前一共进购了3000件,大概销售了2000件,每件成本是12元/件,销售价格16元/件,一共售卖了8000元、除去水电费和房租的费用之后共获利5000元。全部线下销售到周围农户家里使用,有简单的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4月29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定州市子位镇*******1门经营销售家居用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4月2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销家居用品的详细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销售记录,证明王*豪销售的家居用品数量。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5年5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5]李亲顾-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案件性质: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王*豪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销售家居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之规定,属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销售家居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60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5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