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5〕120号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120号
当事人:定州市刘氏肉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9Q
法定代表人: 刘子龙
身份证号码:130682********7371
联系电话:183****6083
经营地址:定州市庞村镇西只东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4日对定州市刘氏肉食店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刘子龙、马雪莹健康证已过期,该店正常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警告),并要求其在2025年3月31日前改正。

202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定州市刘氏肉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刘子龙、马雪莹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该单位正常经营,当日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上述事实办案人员调取了以下证据:

1.2025年 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 ,现场照片4张,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
2.2025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 ,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
3.2025年 4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4.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共3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5.当事人2025年4月17日向执法人员提供刘子龙、马雪莹新办健康证明,证明当事人已改正;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5年4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5〕清风0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供货者的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5 月 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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