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115号
当事人:定州丰祥肉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20035560J
住所(住址):定州市砖路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轶晨
联系电话:176******37
身份证件号码:130682*****
2025年4月7日,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位于定州市砖路镇***,占地约600平米,进门东侧为办公区,包材库和添加剂库,北侧为成品库和生产车间,在成品冷库内发现小牛脊骨12袋,每袋净含量20kg,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0日,生产商为定州丰祥肉业有限公司,-18℃以下保存12个月。法定代表人杨轶晨当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定市监强制[2025]长安3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开具《财务清单0001178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已告知当事人实施强措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定州丰祥肉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牛羊肉的分割打包销售。在该公司成品冷库内发现小牛脊骨12袋,共计240公斤。是该公司生产的,一直在成品冷库角落里存放,由于疏忽,就给销售出去了。2025年3月25日以每公斤10元价格售出6袋,共计120公斤,因售出后无法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售金额1200元,有销售票 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视频一份,证明该公司经营场所的地址、生产经营事实。
2.2025年4月8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小牛脊骨)的详细违法事实。
3.定州丰祥肉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
4.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025年5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5]长安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定州丰祥肉业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小牛脊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适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适用条件标准“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和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物品:小牛脊骨12袋(20kg/袋)。
3、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贰千元整(5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5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